年轻女摄影师盲盲的一张流着泪的自拍像,在网络上广为流传,也极受盗图者的“欢迎”。不少网站、营销微博等都拿这张照片做广告,而昆明某房地产公司还因未经授权使用这张照片被盲盲告上了法庭。
近日,盲盲发现这张照片被新浪微博网友“@貉貊”发布在其新浪微博上,并称照片上的人是自己的女朋友。双方为此就该照片的摄影著作权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并引起网友关注,相关微博引起数万人转发,数千人评论。对此,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侯建江从法律角度解读了以微博等为代表的互联网时代下,照片使用涉及的著作权问题。
摄影师盲盲自拍像 微博、微信、网络视频等新媒体技术的出现,让几乎人人都可以借助这些新兴的信息发布平台,彰显个性,分享人生百态。与此同时,我们有必要就新媒体传播中摄影作品的使用进行法律层面的探讨,以厘清作者、使用者、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在充分享受新媒体给我们带来全新体验的同时,不让其成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新载体。 一般来讲,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都将承担侵权责任。但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个人使用等12种可以免费使用作品的情况,即在这些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这就是作品的“合理使用”制度。“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法》对作者所享有权利的一种限制和例外,其目的是为了打破垄断,使社会公众能够在尽量不损害作者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使用其作品而创设的制度,世界各国法律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类似规定。
同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可见,要想“自由、免费”使用他人作品,除了要限定在12种特定范围之内,同时还不得损害作者的潜在合法利益,这也是国际公认的“三步检验标准”所遵循的法则。
如何正确理解“将他人摄影作品上传至微博”这一行为是否属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个人使用”?首先,这是一个事实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通常来讲,微博作为私人或官方的信息发布平台,一般不具有盈利的功能和意图。如果简单地从使用目的上考虑,似乎可以排除博主使用他人作品的违法性。然而,考虑到作品通过互联网传播所产生的巨大社会影响力,微博对他人照片的使用其实已远远超过《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个人使用”所规定的范围。而且,大多数照片的作者也不愿意自己的作品以这样的方式被他人任意转载。鉴于这一使用方式损害到了照片拍摄者的合法利益,因此,不应该将博主上传他人照片的行为一概列入“合理使用”的范围。
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明确了12种对他人作品“合理使用”的情况,但立法者当时并没有预见到包括“微博”、“微信”在内的新型作品传播方式的出现,而且,现实生活中摄影作品通过网络被使用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因此,在认定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时,还需要借助《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相关内容,结合法律的特殊和一般性规定加以综合考量,进行更加符合立法精神的综合判断。
当然,在这起有关照片侵权纠纷的事件中,还涉及到公民肖像权的问题。一般来说,未经许可营利性使用他人肖像都会构成侵权,但在一定条件下,公民肖像权的行使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这都需要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具体分析。 来源:中国摄影报 |